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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件 |
|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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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
沈建委发
1998[27]
号
关于编制一九九八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政、园林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和省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精神
,对我市规定的有关市政、园林工程费用计取的系数,经调查测算调整如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 、凡执行《一九九四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调整如下:
序号 |
项目 |
取费基数 |
甲类(%) |
乙类(%) |
丙丁类及类别外(%) |
1 |
道路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6.1 |
3.8 |
2.5 |
2 |
排水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6.6 |
4.5 |
3.2 |
3 |
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室外) |
定额直接费 |
3.2 |
2.5 |
2.2 |
4 |
桥涵、隧道、防洪堤防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5.1 |
3.6 |
2.2 |
5 |
仿古建筑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4.3 |
3.2 |
2.6 |
6 |
园林、绿化工程、路灯工程 |
按实找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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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调差品种包括:砂、石、白灰、花岗岩边石、钢模板、油漆、杂品、小五金、电线、阀门和管件(阀门、管件为
Dg100 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3
、红砖价差调整甲类为
4.9
元
/
百块,乙类及乙类以下施工企业调整为
4.4
元
/
百块。
4
、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5
、关于商品砼价差找差办法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6]139
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劳动保险费
根据离退休人员变化及工资增长因素,劳动保险费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如下表:
取费标准(%) |
施
工 单 位 |
5 |
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
3.9 |
市市政二公司、市市政材料公司、市排水处、市市政养护处 |
3.3 |
县区城管委(建委)所属沈河、皇姑、铁西、苏家屯、新城子市政工程处 |
2.7 |
县区城管委(建委)所属沈河、皇姑、苏家屯市政公司、
和平区市政建设集团 |
2.2 |
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市供水工程公司、沈阳惠天热电工业
安装工程公司、市煤气工程公司、市路灯管理局 |
1.9 |
1、市城建局所属市绿化处各苗木生产单位、市绿化工程公司、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市园林工程处、北方市政公司
2、县(市)区城管委(建委)所属大东、铁西、辽中、新民、康平、法库市政施工单位
3、空军第八纵队 |
1.3 |
县区城管委(建委)所属虎石台、东陵、于洪市政工程施工单位 |
0.7 |
军工企业办的国营施工单位、大康道桥建筑公司、兴华道桥公司 |
0.4 |
取费证注明准许取劳动保险费的丙丁类施工单位 |
1
、市城建局所属施工单位的劳动保险费是综合系数,各单位余缺由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调剂使用,以取费证注明系数为准。
2
、劳动保险费的节超按施工单位新会计制度规定列支。
3
、以上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均为按定额直接费计取的标准,对于按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则增大十倍。
4
、取费证未注明计取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三、贷款利息
经测算贷款利息计取系数标准调整如下表:
取费标准(%) |
施工单位 |
1.2 |
市市政工程公司、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市市政材料公司 |
0.8 |
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市煤气工程公司、沈阳惠天热电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市绿化工程公司、市市政工程养护处、市排水处 |
0.5 |
县(市)区国营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及允许计取该项费用的其它国营施工单位 |
以上计取的贷款利息取费基数均为按定额直接费计取的标准,对于按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则增大十倍,取费证未列贷款利息取费标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四、主、副食补贴
根据沈建委发 [1996]139
号文件和沈财综字 [1997]14
号及沈财综字 [1998]192
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主副食补贴支出情况测查,现对主副食补贴系数调整如下:
取费基数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定额直接费 |
3.2 |
1.2 |
0.7 |
定额人工费 |
32 |
12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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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类 (
含丁类 )
以下和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五、调增人工费、机械费
仍执行辽建发(
1996
)
198
号文件和沈建委发(
1996
)
117
号文件有关规定。(即调增人工费
121%
,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调增机械费
77%
,取费基数为定额机械费。)
六、流动施工津贴、施工干扰费、现场围挡费、仿古建筑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的调整方法,路灯工程执行的费用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7]196
号文件有关规定。
七、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构件增值税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5]86
号文件有关规定。
八、市政给排水的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的取费标准仍执行辽建经发(
1994
)
14
号文件有关规定。
九、排水工程砼管管材及道路工程砼边石、方砖运费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6]139
号文件第八条有关规定。
十、营业税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7]196
号文件第十条有关规定。
十一、排水工程埋深
3
米以上的管道清扫,按市政维修定额相应子目中人工乘以
1.4
系数。
十二、各单位办理工程预结算必须持
1998
年验印的取费证,必须使用由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监制的统一工程预结算用表,否则建设单位和审查、审定部门不予受理。
十三、外地进沈施工单位和本市没有办理市政、园林工程取费证的单位,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市政工程造价站登记备案并办理我市临时取费证。否则,不得编制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
十四、各单位、各部门要抓紧进行本年度工程结算工作,各审查部门要加强审核,及时结清工程经济帐目,凡因资金不足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辽建经字(
89
)
259
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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