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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建委发 1998[27]


关于编制一九九八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政、园林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和省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精神   ,对我市规定的有关市政、园林工程费用计取的系数,经调查测算调整如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 、凡执行《一九九四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调整如下:

序号 项目 取费基数 甲类(% 乙类(% 丙丁类及类别外(%
1 道路工程 定额直接费 6.1 3.8 2.5
2 排水工程 定额直接费 6.6 4.5 3.2
3 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室外) 定额直接费 3.2 2.5 2.2
4 桥涵、隧道、防洪堤防工程 定额直接费 5.1 3.6 2.2
5 仿古建筑工程 定额直接费 4.3 3.2 2.6
6 园林、绿化工程、路灯工程 按实找差

2 、调差品种包括:砂、石、白灰、花岗岩边石、钢模板、油漆、杂品、小五金、电线、阀门和管件(阀门、管件为 Dg100 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3 、红砖价差调整甲类为 4.9 / 百块,乙类及乙类以下施工企业调整为 4.4 / 百块。

4 、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5 、关于商品砼价差找差办法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6]139 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劳动保险费

根据离退休人员变化及工资增长因素,劳动保险费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如下表:

取费标准(%) 施  工  单  位
5 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3.9 市市政二公司、市市政材料公司、市排水处、市市政养护处
3.3 县区城管委(建委)所属沈河、皇姑、铁西、苏家屯、新城子市政工程处
2.7 县区城管委(建委)所属沈河、皇姑、苏家屯市政公司、
和平区市政建设集团
2.2 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市供水工程公司、沈阳惠天热电工业
安装工程公司、市煤气工程公司、市路灯管理局
1.9 1、市城建局所属市绿化处各苗木生产单位、市绿化工程公司、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市园林工程处、北方市政公司
2、县(市)区城管委(建委)所属大东、铁西、辽中、新民、康平、法库市政施工单位
3、空军第八纵队
1.3 县区城管委(建委)所属虎石台、东陵、于洪市政工程施工单位
0.7 军工企业办的国营施工单位、大康道桥建筑公司、兴华道桥公司
0.4 取费证注明准许取劳动保险费的丙丁类施工单位

 

1 、市城建局所属施工单位的劳动保险费是综合系数,各单位余缺由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调剂使用,以取费证注明系数为准。

2 、劳动保险费的节超按施工单位新会计制度规定列支。

3 、以上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均为按定额直接费计取的标准,对于按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则增大十倍。

4 、取费证未注明计取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三、贷款利息

经测算贷款利息计取系数标准调整如下表:

取费标准(%) 施工单位
1.2 市市政工程公司、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市市政材料公司
0.8 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市煤气工程公司、沈阳惠天热电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市绿化工程公司、市市政工程养护处、市排水处
0.5 县(市)区国营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及允许计取该项费用的其它国营施工单位

 

以上计取的贷款利息取费基数均为按定额直接费计取的标准,对于按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则增大十倍,取费证未列贷款利息取费标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四、主、副食补贴

根据沈建委发 [1996]139 号文件和沈财综字 [1997]14 号及沈财综字 [1998]192 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主副食补贴支出情况测查,现对主副食补贴系数调整如下:

取费基数 甲类(%) 乙类(%) 丙类(%)
定额直接费 3.2 1.2 0.7
定额人工费 32 12 7

丁类 ( 含丁类 ) 以下和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五、调增人工费、机械费

仍执行辽建发( 1996 198 号文件和沈建委发( 1996 117 号文件有关规定。(即调增人工费 121% ,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调增机械费 77% ,取费基数为定额机械费。)

六、流动施工津贴、施工干扰费、现场围挡费、仿古建筑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的调整方法,路灯工程执行的费用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7]196 号文件有关规定。

七、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构件增值税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5]86 号文件有关规定。

八、市政给排水的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的取费标准仍执行辽建经发( 1994 14 号文件有关规定。

九、排水工程砼管管材及道路工程砼边石、方砖运费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6]139 号文件第八条有关规定。

十、营业税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7]196 号文件第十条有关规定。

十一、排水工程埋深 3 米以上的管道清扫,按市政维修定额相应子目中人工乘以 1.4 系数。

十二、各单位办理工程预结算必须持 1998 年验印的取费证,必须使用由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监制的统一工程预结算用表,否则建设单位和审查、审定部门不予受理。

十三、外地进沈施工单位和本市没有办理市政、园林工程取费证的单位,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市政工程造价站登记备案并办理我市临时取费证。否则,不得编制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

十四、各单位、各部门要抓紧进行本年度工程结算工作,各审查部门要加强审核,及时结清工程经济帐目,凡因资金不足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辽建经字( 89 259 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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