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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文件

 

盘建发[1999]112    签发人: 张泽良、 池素芹


关于下发《盘锦市建设工程材料结算

价格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建设 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盘锦市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实施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映给盘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财政局基建科。

附:盘锦市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实施办法(暂行)。

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盘锦市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

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真正做到优质优价,提高基建投资效益,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使建设工程造价的经济信息能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化的情况,便于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合理价格,根据辽建发(1998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销售、质量、价格等的实际情况,现制定盘锦市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价格实施办法。

一、盘锦地区建设工程的材料结算价格由盘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盘锦市财政局基建科共同管理测定,并在辽宁省价格信息网和网刊(以下简称信息网)中公布执行。

二、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测定原则是:在保证材料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对不合格产品和辽宁省建设厅明文禁止使用的产品,不论其价格高低都不予取用;对数量不足,具有普遍性的建筑材料,均按定额规定的计量标准、计量单位、测定其价格;对同样产品、不同品牌的材料按其市场占用率加权平均测算其价格。

三、在“信息网”及网刊中公布的材料价格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指令性价格;另一种是指导性价格,这两种价格都是到工地价、均包含了材料的运输费、手续费、包装费和采购费。综合了不同供货渠道、不同经销方式、不同销售价格、现金交易等因素。为了解决信息网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价格有出入的问题,甲乙双方在竣工决算时,如其工程中所用材料的价格与信息网中的价格比较,超出±3%,允许调整其结算价格,但必须报到市造价站和财政局基建科审批。未经审批者,只能执行“信息网”中公布的价格。

四、甲方供料必须采购价、供货价、结算价三价一致。

五、对在“信息网”中未公布的材料价格,可随行就市,按实际发生的甲乙双方认可的价格结算,但不得弄虚作假,发票的价格应与实际采购价格一致。

六、在“信息网”中未做具体规定,发生在双台子区、盘山县、大洼县区域内的毛石、天然砂、碎石、袋白灰和红砖的结算价格,市造价站与财政局基建科测算后另文下发,其它指导性材料价格为地区内通用价格。

七、市政建设工程的材料价格凡是“信息网”中含有的材料品种,均按“信息网”中规定的价格结算。凡是“信息网”中未含的材料价格,按实际发生的材料价格找材料价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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