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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盘 锦 市 财政局

盘建发(2001)194号


       关于下发二○○一年盘锦市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副食品补贴等取费系数的通知

 

各县(区)城建局、财政局、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建价发(2001)4号、4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盘锦市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副食补贴、土地使用以及纳税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市容维护设施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同时对不参加劳保行业统筹的驻盘中直企业、大洼县部分建设施工企业的劳保支出计取标准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查测算后确定的取费系数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保支出计取标准

原市直、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所属的建设施工企业(不含油田),继续实行行业劳保统筹,其计取标准仍按盘建发(l997)49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原不参加行业劳保统筹的下列施工企业按各自的取费系数分别计取:

1.化工部第九化建公司:2.5%

2.中建二局四公司:  4.3%

3.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35%(按人工费取费)

4.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管道局第一工程公司:48%(按人工费取费)         

5.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 1.5%

6.大洼县二建公司:1.9%

7.大洼县四建公司:0.18%

二、主要副食补贴系数

1.化工部第九化建公司、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管道局第一工程公司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中建二局四公司:1.5%

2.盘锦市一建公司、辽宁省石油化工建设公司、盘锦市建筑工程公司:0.8%

3.盘锦市三建公司、盘锦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盘锦市城建建筑总公司、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0.36%

4.乙类施工企业:0.3%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系数

1.中建二局四公司、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管道局第一工程公司、化工部第九化建公司、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1.25%

2. 盘锦市一建公司、辽宁省石油化工建设公司:0.48%

3.盘锦市建筑工程公司、盘锦市三建公司、盘锦市城乡建筑工程公司、盘锦市城建建筑总公司、大洼县建筑开发总公司:0.36%

4.乙、丙类施工企业:0.18%

5.丁类施工企业:0.13%

6.外埠进入盘锦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系数。如确实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凭税收手续验证后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列入结算。

四、关于营业税的计取标准

仍按盘建发(1999)127号文件执行。(按工程所在地区分别计取:市区3.44%、城镇3.38%、乡镇3.25%)

五、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市容维护费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文件(2001)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盘建发(1999)1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我们进行了调查测算并做出如下规定:凡是在市区主街主路施工的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计取。凡是在市区小街小巷和县城城镇内施工的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计取。凡是在乡、镇、村范围内施工的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计取,此项费用列入其它直接费,只取税金。

六、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系数以直接费为计取基数。劳保支出、主要副食补贴,土建工程以直接费为基数。安装、装饰等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的工程系数扩大十倍。

七、本通知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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