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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本建发
[2000]11
号
转发《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建设
工程结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建委、各区建管局、财政局,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单位: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结、辽宁省财政厅基建处《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建设工程结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辽建价发(
1999
)
9
号
]
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一九九九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1
、九九年建筑材料找差不计取价差系数,建筑材料全部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
》网刊中规定的价格找差。如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中所列材料在《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刊中又没有信息价的材料可按实找差;如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中未列的材料不允许找差。
2
、劳保系数、副食补贴系数、土地税系数、印花税系数、构件增值税系数、贷款利息系数、营业税系数仍按市建委、市财政局本建发(
1998
)
45
号文件规定执行。
3
、有关各项系数的计取以九九年度年检换新证后的《施工企业取费证》规定系数为准。原有旧取费证一律作废。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年检的旧取费证办理工程预(结)算业务,施工企业的取费费率按戊级,即直接费的
2%
、人工费的
20%
计取(除税金外)。
4
、外埠施工企业进我市施工必须到市造价处登记核定费率,办理临时取费证。 未办理临时取费证的,也按本文第三条办理。
5
、九九预算定额执行日期为: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建设委员会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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