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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件 |
|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
|
沈阳市财政局 |
沈建委发
[1999]190
号
关于编制一九九九年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中介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建设工程结算会议精神,为了做好本年度的工程预结算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过调查测算,对市政、园林工程费用标准计取系数和编制工程预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
、根据我市市政园林工程结构及其分布情况,凡执行《一九九四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调整如下:
序号
|
项目
|
取费基数
|
甲类(%)
|
乙类(%)
|
丙丁类及类别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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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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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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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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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3.9
|
2.6
|
2
|
排水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6.8
|
4.6
|
3.3
|
3
|
给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室外)
|
定额直接费
|
3.4
|
2.6
|
2.3
|
4
|
桥涵、隧道、防洪堤防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5.3
|
3.7
|
2.3
|
5
|
仿古建筑工程
|
定额直接费
|
4.5
|
3.3
|
2.7
|
6
|
园林、绿化工程、路灯工程
|
按实找差
|
2
、调差品种包括:砂、石、白灰、普通花岗岩边石、钢模板、油漆、杂品、小五金、电线、阀门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
Dg100
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3
、红砖价差调整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有关规定。
4
、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机制花岗岩边石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5
、关于商品砼价差找差办法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劳动保险费
根据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增长因素,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如下:
取费标准(%)
|
施 工 单 位
|
5.2
|
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
4.1
|
沈阳市第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公司、沈阳市市政材料公司、沈阳市排水处、
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沈阳市城建沥青混凝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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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沈河区市政养护管理处、沈河区市政工程第二养护处、皇姑区市政建设工程处、铁西区市政养护处、苏家屯区市政工程管理处、新城子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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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皇姑区市政工程公司、沈阳和平市政建设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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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沈阳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沈阳惠天热电工业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市煤气工程公司、沈阳市路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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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沈阳市绿化工程公司、沈阳市绿化造园工程公司第二公司、沈阳市园林建设工程处、北方市政公司、铁西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辽中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康平县市政管理处、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八工程总队、大东区市政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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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于洪区市政工程公司、新城子区虎石台市政公用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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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兴华道桥公司、沈阳东机筑路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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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沈阳市园林工程公司、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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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城建局所属施工单位的劳动保险费是综合系数,各单位余缺由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调剂使用,以取费证注明系数为准。
2
、劳动保险费的节超按施工单位新会计制度规定列支。
3
、以上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均为按定额直接费计取的标准,对于按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则增大十倍。
4
、取费证未注明计取劳动保险费取费系数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三、贷款利息
经测算贷款利息计取系数标准调整如下:
取费标准(%)
|
施 工 单 位
|
1.1
|
市市政工程公司、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市市政材料公司
|
0.7
|
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市煤气工程公司、沈阳惠天热电工业安装工程公司、市绿化工程公司、市市政工程养护处、市排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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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
县(市)区国营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及允许计取该项费用的其它国营施工单位
|
以上计取的贷款利息取费基数均为按定额直接费计取的标准,对于按定额人工费取费的工程则增大十倍,取费证未列贷款利息取费标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四、主、副食补贴
根据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主副食补贴实际情况的测查,现对
主副食补贴系数调整如下:
取费基数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
定额直接费
|
3.52
|
1.32
|
0.77
|
|
定额人工费
|
35.2
|
13.2
|
7.7
|
|
丁类(含丁类)以下和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主、副食补贴系数。
五、调增人工费、机械费
调增人工费、机械费执行辽建发
[1999]106
号文件有关规定。(即调增人工费
121%
,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
调增机械费
79%
,取费基数为定额机械费。)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流动施工津贴、施工干扰费、现场围挡费、仿古建筑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的调整方法、路灯工程执行的费用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有关规定。
七、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构件增值税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有关规定。
八、市政给排水的机械施工土石方工程的取费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有关规定。
九、排水工程砼管管材及道路工程砼边石、方砖运费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有关规定。
十、营业税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有关规定。
十一、排水工程埋深
3M
以上的管道清扫调整系数仍执行沈建委发
[1998]27
号文件有关规定。
十二、实行市政、园林招投标的工程或一次性包死的工程可以计取风险系数,风险系数标准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风险系数不包括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涝等)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十三、各单位办理工程预结算必须持
1999
年验印的取费证,必须使用由市政工程造价管理站监制的统一工程预结算用表,否则建设单位和审查审定部门不予受理。
十四、外地进沈施工单位和本市没有办理市政、园林工程取费证的单位,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市政工程造价站登记备案并办理取费证手续。否则,不得编制市政、园林工程预结算。
十五、各单位、各部门要抓紧进行本年度工程结算工作,各审查部门要加强审核,及时结清工程经济账目,凡因资金不足造成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辽建经字(
89
)
259
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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