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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建委发
[1999]162
号
关于执行一九九九年定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等的通知》(辽建发
[1999]50
号)、《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辽建发
[1999]82
号)和《关于执行一九九九年辽宁省建筑物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估价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发
[1999]81
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原规定的有关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工程费用计取系数做重新调整,现将执行一九九九年定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与《转发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辽宁省建筑工程实物量定额等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沈建委发
[1999]161
号)和《沈阳市建筑工程实行类别取费的通知》(沈建委发
[1999]160
号)一并执行。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
.地平材差调整系数:凡执行一九九九年《辽宁省建筑工程实物量定额》、《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汇总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水暖、电气工程单位估价表》的建筑工程和与建筑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地区材料差价系数为±
0
。
其它安装工程、煤气、自来水、机械化施工、单独工艺电气安装、筑炉工程和执行一九九九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一九九七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不执行地平材料差价系数,工程发生的所有材料差价按实调整。
2
.地平材料差价调整系数范围:建筑工程包括砂、石、白灰、油漆、杂品、小五金、水暖管件、阀门(水暖管件、阀门均
D100
以下)、电线、钢模板、架具、能源等;安装工程包括碳钢焊条、氧气、电石、乙炔气、非金属垫片等三类物资。
3
.水泥、钢材、木材执行《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颁发的指令性价格,任何单位不得调整。
4
.红砖、空心砖、加气砼块、胶合板、瓷砖、油毡纸、卫生陶瓷、暖气片、铸铁管管件、给排水塑料管及管件、缸瓦管、水暖管件、阀门(水暖管件、阀门均
D100
以上)、水表、消火栓、水龙带、电缆、阻燃管等按实际价格调整正负差价。
5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采用高强砼,必须到外地采购(出沈阳市)的碎石,碎石差价可按实际价格调整。
二、关于贷款利息计取标准
1
.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贷款利息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工程类别 |
九九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
九九年装饰定额 |
|
直接费 |
人工费 |
人工费 |
一类 |
1.03 |
9.64 |
11.98 |
二类 |
0.69 |
6.4 |
8.69 |
三类 |
___ |
___ |
___ |
四类 |
___ |
___ |
___ |
|
|
|
|
2 .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贷款利息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九九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
九九年装饰定额 |
施工企业名称 |
直接费 |
人工费 |
人工费 |
|
1.01 |
9.55 |
11.92 |
1、市建管局所属建筑、安装公司,市建机厂2、辽宁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辽宁省工业安装公司、辽宁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3、沈阳铁路局沈阳工程总公司、东北送变电工程公司、中 外建沈阳公司 |
0.68 |
6.34 |
8.65 |
市化工建设公司、市住宅一、二、三、四公司、省建设集团所属各建筑、安装公司(省二、省安、省机械化的全民施工企业除外) |
0.63 |
5.94 |
7.02 |
东北金城建筑公司、天北建筑公司、中国四海工程公司沈阳工程部 |
0.46 |
4.32 |
5.45 |
1、市公路工程公司、市煤气工程公司、市热力供暖工程公司、市自来水工程公司2、省装饰工程总公司、省沈安建筑公司 |
0.38 |
3.53 |
4.3 |
和平区、大东区房产局建筑公司、皇姑区、辽中县住宅建筑公司、于洪区房产修建公司、苏家屯区房产第一工程队 |
3
.《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中未注明计取贷款利息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计取贷款利息。
三、关于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
1
.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工程类别 |
九九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九九年装饰定额 |
|
直接费 |
人工费 |
人工费 |
一类 |
1.26 |
11.78 |
9.82 |
二类 |
0.37 |
3.53 |
3.05 |
三类 |
0.37 |
3.53 |
3.05 |
四类 |
0.37 |
3.53 |
3.05 |
|
|
|
|
2
.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职工生活补贴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
企业类别 |
九九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九九年装饰定额 |
|
直接费 |
人工费 |
人工费 |
甲 |
1.23 |
11.67 |
9.78 |
乙 |
0.37 |
3.5 |
3.03 |
丙 |
0.37 |
3.5 |
3.03 |
丁类以下(含丁类)和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此项费用 |
|
|
|
|
四、关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
1
.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工程类别 |
取费基数 |
九九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九九年装饰定额 |
|
一类 |
直接费 |
0.4 |
0.7 |
|
二类 |
直接费 |
0.3 |
0.5 |
|
三类 |
直接费 |
0.2 |
0.3 |
|
四类 |
直接费 |
0.2 |
0.3 |
|
|
|
|
|
|
2
.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
企业类别 |
取费基数 |
九九年定额(装饰定额除外) |
九九年装饰定额 |
甲 |
直接费 |
0.4 |
0.7 |
乙 |
直接费 |
0.3 |
0.5 |
丙丁及类别外 |
直接费 |
0.2 |
0.3 |
|
|
|
|
3
.凡构件厂(包括建筑工程部门所属的预制构件加工厂)生产的构件,不论销售给系统内外,均按市核定的取费类别以销售出厂价格的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规定如下:
①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一类、二类工程为
1.4%
,三类、四类为
0.9%
。
②不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甲、乙类企业为
1.4%
,丙、丁类及类别外企业为
0.9%
。
4
.建安企业所属的预制构件加工厂自用或外售的构件也应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列入预结算。部队建安企业不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的,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但外购的构件和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也应列入预结算。
5
.外埠进沈施工企业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确有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凭税收手续验证后,可以列入预结算。
五、关于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区内为
6.96%
,镇县为
5.22%
,乡为
3.86%
。
六、关于营业税计取标准
营业税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规定执行。
%
工程所在地 |
计取标准 |
中、省直企业计取标准 |
市区 |
3.445 |
3.413 |
县、镇 |
3.381 |
3.348 |
乡 |
3.252 |
3.22 |
|
|
|
七、关于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
1
.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造价一次性包死的工程,风险系数的计取标准按《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2
.风险系数除设计变更(有设计部门签证)和地下障碍等因素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而增减的工程造价外,其他内容均含在风险系数内。
3
.合同签定生效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共担风险,除发生风险系数未包括的工程内容,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
八、关于劳保基金计取标准
1
.沈阳市建筑行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实行劳动保险费用统筹,凡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以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按市政府《转发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
[1997]9
号)规定执行。在沈阳市施工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不再计取劳保基金。
2
.沈阳市劳保统筹未包括煤气专业施工,煤气工程仍计取劳保基金。计取标准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
.沈阳市建筑、装饰、安装施工企业出省施工需要计取劳保基金的工程,劳保基金计取系数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九、关于定额人工费(机械费)计取标准
1
.执行一九九九年预算定额的工程,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不再计取调整系数。
2
.执行一九九七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执行辽建发
[1996]198
号文件,即:按人工费取费的,调增定额中人工费的
28%
;按直接费取费的,调增定额直接费的
4.2%
。
十、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施费用计取标准按沈建委发
[1998]25
号文件执行。
十一、关于建筑垃圾排放费用计取标准
建筑垃圾排放费用计取标准仍按沈建委发
[1998]26
号文件规定的计取标准执行,每立方米
2.25
元,列入其他直接费。
十二、关于企业流动施工津贴计取标准
根据辽建发
[1999]81
号文件规定,停止计取企业流动施工津贴。
十三、关于施工用水、电的问题
施工用水、电的问题,按辽建发
[1999]106
号文件规定的计取标准执行。
十四、关于预制砼构件使用碎砾石比重问题
预制砼构件使用碎砾石比重,仍按沈建委发
[1998]26
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
现场施工砼工程外加剂问题,仍按沈建委发
[1998]26
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关于配合费问题
配合费仍按沈建委发
[1998]26
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七、关于建筑工程使用商品砼的结算办法
沈阳市建筑工程商品砼市场销售价格按一九九九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费用标准规定执行。
1
.使用商品砼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施工图工程量增加砼损耗量
0.5%
(钢筋、模板不调整),在套用新定额时,将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砼部分做以下调整:
①材料栏中,将砼含量全部扣除;
②机械栏中,将塔吊台班含量扣除
70%
,除砼震捣器台班外,其余的机械台班含量全部扣除。
同时,按定额有关子目计算流态砼的搅拌、运输、泵送价格,以上各项列入工程直接费,按一般建筑工程取费。另以流态砼的搅拌、运输、泵送价格费用为基数,按商品砼制作取费标准计取计划利润、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职工生活补贴、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列入施工图预算其他费用项目中。
2
.商品砼制作(生产)企业以定额流态砼搅拌、运输、泵送价格为基数,以经审批的商品砼制作(生产)企业取费类别为依据,按商品砼制作费用标准计算商品砼市场销售价格。
3
.商品砼中使用外加剂的费用,施工企业和商品砼生产企业均不能进入工程直接费,列入其他直接费,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4
.商品砼中使用配合比,按流态砼配合比执行。
5
.由建设单位购入商品砼的建筑工程,商品砼价格的编制按上述规定办理,将其费用全部付给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与商品砼生产企业进行结算。
6
.商品砼制作(生产)企业计取的劳保基金,职工生活补贴系数,执行沈建委工字
[1996]10
号文件。
十八、关于房屋修缮工程的取费标准
仍按沈建委发
[1997]195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十九、
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建筑预制构件、商品砼生产企业取费类别的划分,以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站一九九九年已年检的《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为准。凡逾期未办理《辽宁省施工企业取费证》年检的企业,不能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不能办理工程预结算,并按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
执行按工程类别取费的工程,工程类别的划分和取费标准以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站认定的《辽宁省建设工程类别取费标准认定书》为唯一标准。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在建工程做好预结转工作,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和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一次性包死的工程,不做调整。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