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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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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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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基建处 |
辽建价发
(1999)9
号
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建设工程结算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为了搞好一九九九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经研究,对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筑炉工程因其人工含量偏低,技术及施工场地较复杂,故决定对筑炉工程的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的费率按《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通知》
[
辽建发(
1999
)
82
号
]
中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提高
98%
,费率保留两位小数。
二、地下室墙和挡土墙高度超过
3.6
米时,其垂直运输费仍执行
96
年定额解释的规定。
三、在计算现浇混凝土超高费时,钢模支撑系统的单价按
2.68
元
/kg
计算。
四、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其它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费和水电费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估价表中的水电费。估价表中的水电费单价为:水
1.80
元
/m
3
、电
0.59
元
/KW
·
H
。
五、装饰工程配合费只对装饰工程而言,其它工程发生配合时,按发生配合的实际情况计算。
六、业主将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分别委托施工,当主体施工单位已经撤出现场后,装饰施工单位才进现场的,主体施工单位仍按规定计取综合脚手架费,装饰施工单位的脚手架按单项脚手架向业主计取。
七、人工挖岩石执行机械开挖子目,同时也执行明挖出碴子目。
八、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找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财政厅基建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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