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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营口地区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各种规费

计取办法的通知

 

营建发[2005]1号 

各施工企业、有关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

根据辽建发[2004]21号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及辽宁省、营口市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为了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现将我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各种规费计取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各种规费计取基数

凡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均按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中材料购置费的合计金额做为计取基数,按定额计价工程均按税前项目的合计金额做为计取基数。

二、各种规费适用范围

适用承揽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方式的各类工程。

三、各种规费计取标准

仍按营建发[2004]3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各种规费的收缴办法

1.养老保险费、生育保险费:a.营口市主城区、老边区、盖州市、大石桥市、熊岳镇施工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项目,由建设方(招标人)代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缴纳,工程结算时在投标人工程价款中扣除,b.营口市电力建设总公司、市政系统按规定标准直接向建设方计取。C.外埠施工企业承建营口市地    区内工程按规定计取,但要将计取费用100%上缴工程所在地建筑劳保统筹管理办公室,其中50%由统筹办返还施工企业所在地劳保统筹管理部门。

2.定额测定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方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或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代缴。

五、各种规费在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定额计价中计取的规定

1.养老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定额测定费、危险作业伤害保险,在清单报价中或定额计价时必须按规定标准进入工程造价。

2.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在清单报价中由投标单位按企业承受能力自主报价,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营业税、土地印花税、河道管理费计取方法

凡是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和定额计价工程均按税前合计为取费基数。

七、各种规费必须按财政有关收支管理要求执行专款专用,不准挪做它用。

八、本规定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营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营口市财政

二○○五年一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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