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建字(
1998
) 121
号
关于下发建筑安装企业副食品
价格补贴、贷款利息等系数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建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丹东地区一九九八年建筑安装企业副食品价格补贴、贷款利息、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砼构件增值税、营业税的计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后开工和上年结转的工程量均按本通知执行。发文之日起已竣工结算工程不再调整,原市建委、财政局下发的丹建字
[1997]113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1
、副食品价格补贴计取标准;
2
、贷款利息计取标准;
3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
4
、砼预制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5
、营业税计取标准。
附件1
、副食品价格补贴计取标准;
工程类别 |
取费基数 |
取费标准(%) |
计
取
单
位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2.4 |
市一建公司、市二建公司、市房建公司、辽东建筑集团公司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31.2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1.8 |
市四建公司、市五建公司、市安装公司、市政工程处、沿江开发区建设总公司、元宝区建筑安装总公司、煤气热力总公司工程公司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23.4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1.2 |
丹东电力建设总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工程公司、东港市一建、凤城市二建、凤城市住宅公司、振兴区锅炉安装公司、振安区锅炉安装公司、东港市房建、东港市四建、孤山镇建筑公司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15.6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0.8 |
振安区建筑公司、元宝区建筑公司、凤城市一建、市二轻建筑公司、辽东集团砼制品公司、振兴区建筑公司、振兴区二建公司、东港市二建、宽甸县一建、东港市自来水公司、黄海锅炉安装公司、滑模建筑公司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10.4 |
附件2
、贷款利息计取标准;
工程类别 |
取费基数 |
取费标准(%) |
计
取 单
位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2 |
市四建公司、市安装公司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26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1.5 |
市一建公司、市二建公司、市五建公司、市房建公司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19.5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1 |
辽东集团砼制品公司、凤城市一建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13 |
附件3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取标准;
工程类别 |
取费基数 |
取费标准(%) |
计
取 单
位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0.2 |
甲、乙类施工企业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2.6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 |
0.1 |
丙、丁类施工企业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1.3 |
附件4
、砼预制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砼预制构件厂(加工方)向施工(委托方)计取标准: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计取标准:
注:此标准仅限于建筑主体工程,无预制砼构件的主体工程不计取。
附件5
、营业税计取标准。
工程所在地 |
取费标准(%) |
计取范围 |
市区 |
3.413 |
指纳税人所在市区(含凤城市、东港市)施工的工程 |
县城内 |
3.348 |
指纳税人所在县城内施工的工程 |
镇 |
3.316 |
指纳税人所在镇内施工的工程 |
乡、村 |
3.157 |
指纳税人所在乡、村施工的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