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2004年度间接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
锦建发[2004]162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辽建发[2004]2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公布锦州市2004年度间接费用计取标准如下:
一、间接费用计取范围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其计取范围适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和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
二、间接费用计取标准
(一)规费计取标准
1.工程排污费为环保主管部门规定标准。
2.工程定额管理测定费为:
(1)多层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1.00元/m2;
(2)多层框架结构按建筑面积1.20元/m2;
(3)多层框剪结构按建筑面积1.30元/m2;
(4)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建安工作量的1.5‰
。
3.社会保障费用为:
(1)实行统筹的工程4.2%;
(2)不实行统筹的工程按下列标准计取;
按4.5%计取的企业:缔一建筑公司、市建安公司、国营北山建筑公司。
按4.0%计取的企业:石化工程公司、石化安装公司、铁龙建安公司。
按3.5%计取的企业:电力建安总公司、义县建筑公司、热力设备公司、煤气工程公司。
按3.0%计取的企业:华诚公司、北宁市政公司、黑山住宅公司、黑山建安公司、房屋建筑公司。
按2.5%计取的企业:石化实华公司。
按2.0%计取的企业:万隆建安公司。
按1.5%计取的企业:电力工程处、烟塔公司、黑山八道壕建安公司、北宁建安公司、冠达锅炉安装公司、喜武消防公司。
按1.0%计取的企业:东北金城基础工程处、炼化安装部、兰天公司。
按0.5%计取的企业:古塔建安公司、天宝建筑公司、九盛建安公司、开发区二建公司、恒峰木业公司。
按0.2%计取的企业:锦州三翔建筑公司、热电安装公司、新星建筑公司、盛源建筑公司。
4.住房公积金为1.1%
。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为建筑面积1.00元/m2。
(二)规费的收缴办法
1.社会保障费用
(1)实行统筹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锦州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办公室缴纳,施工企业凭施工企业取费证按《锦州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用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返还费用。
(2)锦州市电力企业、市政等未参加建筑业统筹的企业按施工企业取费证规定标准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
(3)外埠施工企业来锦施工执行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按4.2%投标报价,不执行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按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率标准报价。
2.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并及时上缴相关部门。
(三)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
1.生活补贴、土地税印花税、河道维护费、四项人防费综合费率为:市区(含古塔区、太和区、凌河区、高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1.48%,县(市)区为1.36%
。
2.劳动保险费:
按0.46%计取的企业:市建安公司;
按0.35%计取的企业:黑山八道壕建筑公司;
按0.30%计取的企业:北宁建安公司;
按0.25%计取的企业:缔一建筑公司;
按0.20%计取的企业:石化工程公司、石化安装公司、黑山住宅公司、黑山建安公司;
按0.11%计取的企业:国营北山建筑公司、义县建筑公司;
按0.05%计取的企业:九盛建安公司、古塔建安公司、天宝建筑公司。
三、间接费用计取基数
1.规费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及其它项目费合计作为取费基数(有注明计取基数的除外)。
2.企业管理费按工程的直接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作为取费基数。
四、规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计取,专款专用。
五、本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锦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锦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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