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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鞍
山
市
财
政
局
鞍建发
[1998]80
号
关于调整一九九八年劳保统筹系数的通知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建委(局)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鞍政发
[1998]28
号《转发省政府关于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
为使我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同国家
统一制度并轨,决定对施工企业的原劳保统筹系数重新调整,调整后的系数如下:
1
、
鞍山市、台安县按直接费取费的工程按
2.8%
计取
,
按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按
22%
计取。
2
、
海城市、岫岩县按直接费取费的工程按
2.35%
计取,按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按
18.5%
计取。
3
、
执行装修定额的工程仍按原统筹系数执行。即鞍山市、台安县按直接费的
3.8%
计取。海城市、岫岩县按直接费的
3.2%
计取
,
按人工费取费的扩大十倍执行。
4
、
执行鞍建发
[1996]112
号文件附表中的单位,鞍钢所属甲级施工企业由原来的
1.18%
调整为
1.50%
,鞍钢所属乙级施工企业由原来的
0.95%
调整为
1.21%
,鞍钢所属丙、丁级施工企业由原来的
0.38%
调整为
0.6%
。附表中序号
1
—
7
的单位劳保费支出系数及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该文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理完竣工决(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鞍山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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