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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盘锦地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费计取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盘建发[2004]68号

 

各县(区)城建局、财政局、辽河油田、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19号和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建发[2003]81号、[2004]2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于2004年7月1日在盘锦地区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盘锦市的实际情况,测算了盘锦地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规费系数,并就清单计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费项目原则

设立规费项目的原则是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必须交纳的费用项目,属于间接费的内容,不属于管理费的性质,是不可竞争的费用。

二、规费适用范围

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及招投标工程。

2.适用于以建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方式承揽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规费系数计取基数

凡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工程,均以直接工程费或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为计取基数。

四、规费计取标准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第一工程公司、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第三工程处、化工部第九化建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一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公司,以直接工程费为计取基数,规费系数为5.8%;以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为计取基数,规费系数为48.5%。

2.盘锦市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含辽河油田),以直接工程费为计取基数,规费系数为3.9%;以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为计取基数,规费系数为27.6%。

3.规费系数所含内容:包括工程排污费、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支出。

五、关于营业税、河道维护费的计取标准

1.营业税:按工程所在地计取,市区:3.44%;县(区):3.38%;乡镇:3.25%。

2.河道维护费:0.13%。计取基数为税前合计。

六、关于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中没有给定的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定位复测点交清理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承发包双方可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相关要求,也可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本着合理、符合实际的原则,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所需费用进行计算,所需费用并入措施项目费,自主报价。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投标工程,招标人在办理招标手续时,应到盘锦市造价站办理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加盖“工程类别确认报告收讫”章后,返给招标人,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确认工程类别的工程项目不能进行招投标。

八、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规定的样式填写。工程量清单的封面须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签章后生效。

九、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按上述规定标准执行。

十、本通知从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盘锦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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