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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城[2017]14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我部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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