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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文件

 

 

盘建发 [1998]111      签发人:   张泽良   池素芹


关于编制一九九八年建设

工程预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咨询、施工单位: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和省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精神,现将编制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建筑材料价差系数的计取标准

一九九八年地方建筑材料价差系数的计取标准仍按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盘锦市财政局盘建发  [1997]80 号文件执行。不再调整。

二、关于贷款利息、主要副食品补贴、土地税、印花税的计取标准。

一九九八年盘锦市建设工程的贷款利息,主要副食品补贴及土地税、印花税的计取仍然按照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盘建发 [1997]81 号执行,不做调整。

三、关于劳保支出费用的计取标准

1 、一九九八年盘锦市建设工程劳保支出的计取:市直企业、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所属企业(油田除外),继续实行行业劳保统筹,费用计取标准按照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盘建发 [1997]49 号执行。

2 、驻盘中直企业,大洼县建设施工企业劳保支出费用的计取标准按照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盘建发 [1997]82 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洼县三建除外)。

3 、盘锦市电力建设公司的劳保支出费按人工费的 8% 计取。

四、关于贯彻执行辽建 [1998]154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建 [1998]154 号文件关于颁发《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我们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召开了盘锦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工作座谈会,会上大家统一了认识,坚定了信心,表示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做好。为了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职能,把好工程造价管理关,我们将加强对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在全市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建立价格信息网,选择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价格信息员,及时搜集不同时期的建材价格,在价格信息网刊上公布,供预结算、招标、投标时使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力度,使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能及时、准确的反映建筑市场物价价格的变化情况,有利于指导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及相关单位确定合理价格。结合盘锦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就盘锦市工程造价信息的执行做如下规定:

1 、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预决算地方建筑材料执行地方建筑材料价差系数。按实找差部分的材料价格均执行工程造价信息网刊上公布的价格。

2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是反映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动情况,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凡是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房屋修缮等工程进行预决算时都应执行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价格。凡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编制设计概预算、审查投资、工程审计、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工程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价格,不得本部门自行确定材料价格。

五、关于对我市预结算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1 、凡是现行定额中缺项的单位工程,均需在施工过程中报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并编制单位工程补充估价表,审批生效后方可进行工程预结算。

2 、外埠进盘锦施工企业不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确有发生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时,凭税收手续验证后可列入结算。

3 、各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预、结算和咨询活动时必须出示辽宁省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凭证内核实的各项取费系数进行工程预结算,取费证不经盘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年检无效。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已办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盘锦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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