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住建发[2016]34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辽住建〔2016〕49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略) 。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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