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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鞍住建发[2016]34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辽住建〔2016〕49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略)

 

 

 



 

 

鞍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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