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0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葫建价发[2003]1号
各县(市)区城建(环)局、财政局、建设单位、咨询单位、施工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辽建价发[2003]18号文件《关于发布〈辽宁省200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200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实物量定额》等有关问题解释
1.高度超过500mm以上的灌注桩凿桩头另计。
2.工业厂房中设备基础与独立桩承台浇注在一起,执行设备基础子目。
3.框架结构工程,现浇T形、L形框架柱执行异形柱子目。
4.外墙脚手架高度超过屋面檐口1.2米以内,不另计算。
5.框架结构工程中,填充墙设计厚度为200mm,而实际墙厚为175mm,抹灰厚度按设计要求计算。
6.370mm厚围墙套用砖墙定额,压顶、抹灰等项目套用定额相应子目。
7.冷轧带肋钢筋的制作、绑扎、安装套用定额螺纹钢筋相应子目,Φ210以内按Φ10执行,再找价差。
8.高层顶尖装饰塔为坡屋面四面坡,高度为5米以上,其脚手架按实际搭设计算。
9.高层顶尖装饰塔超过2.2米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10.管径在500mm以内的管道沟回填砂时,应扣除管道所占的体积。
11.屋面露台上独立单梁抹灰可参照独立柱抹灰子目。
12.厂房改造工程的垂直运输费按实签证。
13.厂房改造工程,墙面抹灰后,甲方特殊要求浇水养生,按实签证。
14.甲方要求购买拣金毛石,可按实找差。
15.附墙贴聚苯乙烯泡沫板带钢丝网无定额项目,可编估价表。
16.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它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设施及费用的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估价表中的水、电费。
17.增加的地方教育附加税、河道管理费,凭税费票据向甲方计取。
二、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等有关问题的解释
1.安装定额中炉窑金具件按省2001年定额交底辅导材料第94页第(四)条的第2条执行。
2.余热锅炉与烟化炉安装可参照96安装定额第15册余热锅炉相应子目换算到现行定额水平。
3.水暖第八册8-509子目,柱型散热器813足片含量无误。
4.穿墙塑料套管执行室内塑料给水管粘接相应子目,但只计算主材及锯条,其余材料不计。
5.室外采暖管道现场发泡聚氨酯保温,参照96定额换算到现行定额水平;聚乙烯保护层参照保护层相应子目执行。
6.信息中的塑料给水管为UPVC管。
7.PVC排水管、PP-R给水管接头管件超定额含量,不允许调整。
8.电气定额中的控制电缆头是按铜芯考虑的。
9.电气定额中电缆桥架安装按延长米计算,弯头、三通等不另计算工程量。
10.电气定额中的架空线中避雷线可执行导线架设子目。
11.补助接地由总箱引至室外接地体及防雷接地由断接卡子箱引至接地体的母线为户外母线。
12.检查井盖安装套用市政定额。
以上文件与以前结算文件有抵触时,按本文执行。已结算工程不再调整。
以上文件由各专业专家及造价师康宁、赵静、赵长海、谢龙、张梅花、寇红、王文茹、石伟、冯金萍、汪长虹、刘文杰、曹伟等共同审定。
附:辽建价发[2003]18号文件
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
葫芦岛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发布《辽宁省2003年建设工程结算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建价发[2003]18号
各市建委(局)、财政局:
辽宁省200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于2003年11月12日在丹东结束。会议对今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在建设工程结算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作出了结论性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辽宁省200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辽宁省200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辽宁省200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辽宁省2003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于2003年11月12日在丹东结束。会议就今年在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如下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
1.建筑面积计算问题,建筑面积按结构外围尺寸计算建筑面积,结构以外的镶贴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2.钢筋搭接计算问题,按《辽宁省建筑工程实物量定额》的有关章节说明执行。
3.混凝土配合比问题,C40以上砼配合比,按施工现场实际配合比计算。
4.管道沟土方取费问题,人工挖管道沟土方按专业承包人工土方工程计取费用;水、暖、电等安装工程中的零星土方(建筑物外第一个下水井以内的挖土)随安装工程取费。
5.检验试验费问题,检验试验费中包括常规的检验试验费用,超常规的检验试验(如对有出厂合格证的材料进行复检)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6.混凝土斜屋面定额缺项问题,斜屋面砼浇筑、模板、支撑按平屋面相应项目的人工乘以系数1.05,其它不变。
7.本意见只对2003年施工的工程有效,2003年以前施工的和已经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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