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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本建发
[1998]155
号
关于转发《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结算
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建委(建管局)、财政局,各建设、咨询、施工单位:
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省财政厅基建处联合印发的《一九九八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
[
辽建价发(
1998
)
6
号
]
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经测算,我市一九九八年度劳动保险基金、副食补贴、土地税、印花税、贷款利息、构件增值税、营业税、材料价差的费率仍按本建发(
1997
)
61
号文件规定执行。各施工单位的具体费率以《建设施工企业取费证》中规定为准。
二、
凡公布材料价差系数的工程,找差材料品种以价差文件附表中规定的为准。
凡未公布材料价差系数的工程,全部材料按实找差。
三、材料找差时,指令性材料必须执行《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中规定的价格。指导性材料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参照《辽宁省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加上有关费用,进行找差。
本溪市建设委员会
本溪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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